早在1978年的时候,国家就发布了《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》,强调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实行计件工资制度,以体现多劳多得。
然而当时都是国企,在国企中实行计件工资是比较困难的事情。
国企讲究的就是一个平均主义,最起码同岗位同级别同工龄,挣得工资得一样,便是差了一块钱,说不定都能闹到厂长办公室去。
李卫东承包服装厂的时候,就想过要实行计件工资的制度了,但是考虑到服装厂毕竟是国企,服装里也都是国企职工,李卫东最终还是放弃了计件工资的打算。
在国企里搞计件工资,搞得好未必有好处,说不定还会招来那些“国企混子”的埋怨;搞不好的话肯定会惹得一身骚。
所以当时的李卫东使用的是加班费的手段,来激励服装厂职工。
加班费是额外赋予的,相当于是基本工资的基础上,让职工多赚一笔。原来工资没有少,也就不会引起国企职工的反对,服装厂的职工还很乐于加班赚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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